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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点击数:12109

       

邱纯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邱纯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纯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6259064488096117的信用卡计至2023年2月24日止的透支借款本金216320.86元、手续费27081.60元、还款违约金6462.95元、利息1766.61元(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另计、还款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另计);二、被告邱纯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U1R535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普通客车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提供的抵押担保有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该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74元,由被告邱纯真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74元,在本判决发生发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邱纯真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7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