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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2日 点击数:11819

    

蔡雯琳:

本院受理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潮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与被告蔡泽、潮州市臻盈美陶瓷贸易有限公司、蔡雯琳、蔡述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蔡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潮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偿款415141.44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以415141.4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蔡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潮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告蔡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潮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财产保全保险费830.28元。四、被告潮州市臻盈美陶瓷贸易有限公司、蔡雯琳、蔡述敬对被告蔡泽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蔡泽、潮州市臻盈美陶瓷贸易有限公司、蔡雯琳、蔡述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潮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2596元。六、驳回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潮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蔡泽、潮州市臻盈美陶瓷贸易有限公司、蔡雯琳、蔡述敬共同负担。蔡泽、潮州市臻盈美陶瓷贸易有限公司、蔡雯琳、蔡述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