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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点击数:10893

    

朱锡鑫、朱松庭、朱锡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强与被告朱锡鑫、朱松庭、朱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锡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建强借款150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朱松庭对被告朱锡鑫的上述第一项判项中借款本金150万元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朱松庭、朱锡勇对被告朱锡鑫的上述第一项判项中借款150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朱锡鑫、朱松庭、朱锡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建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五、驳回原告陈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计9240元,由朱锡鑫、朱松庭、朱锡勇共同负担;朱锡鑫、朱松庭、朱锡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