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点击数:1021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颜锦锋、谭小丽、刘小宁、许瑞生:
关于异议人(案外人)方立中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吴泽娜与原案被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颜锦锋、谭小丽、刘小宁、许瑞生、胡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3) 粤5102执恢118号】,在执行期间,异议人方立中向本院提出涉案房产的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方立中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