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 点击数:852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炜、苏英馥、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古巷英乐斯陶瓷厂、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苏惠芳与被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炜、苏英馥、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古巷英乐斯陶瓷厂、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惠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