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月明:
本院审理原告王浩文诉被告饶平县公安局、饶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高月明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案号列:(2023)粤5102行初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饶平县公安局的二审答辩状。你应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二审答辩状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