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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点击数:5400

       

 

杨树楷: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轩楠家用电器厂与被告杨树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树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轩楠家用电器厂货款7104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8月8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2023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杨树楷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轩楠家用电器厂预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轩楠家用电器厂同意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杨树楷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轩楠家用电器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