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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点击数:4977

      

潮州市电子机电行业协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事处与被告潮州市电子机电行业协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电子机电行业协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事处租金527463.42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潮州市电子机电行业协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事处物业管理费86261.29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潮州市电子机电行业协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事处水电费962元。案件受理费9946元,由被告潮州市电子机电行业协会负担。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事处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4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潮州市电子机电行业协会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94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