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8日 | 点击数:369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明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栩与被告余明威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明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栩快递中转款17667.85元;二、被告余明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栩快递中转款17667.85元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余明威负担。原告李栩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余明威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2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二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