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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 点击数:3899

          

周庆红: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娴与被告周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庆红向原告黄静娴借款117000元的借款合同于2024年1月4日解除;二、被告周庆红向原告黄静娴借用信用卡消费118000元的借款合同无效;三、被告周庆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黄静娴借款108000元;四、被告周庆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黄静娴借款108000元的应计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638%计算,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以本金1125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以本金1095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8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被告周庆红已付还原告黄静娴的借款利息18200元应予以抵除);五、被告周庆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黄静娴118000元;六、驳回原告黄静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黄静娴负担205元,被告周庆红负担463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黄静娴向本院预交,原告黄静娴同意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周庆红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35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黄静娴。原告黄静娴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