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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 点击数:3721

       

 

林乐海:

本院审理原告许伟彬与被告林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乐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伟彬借款本金191245.99元及截至2023年6月11日的利息51480.28元。驳回原告许伟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许伟彬负担808元,被告林乐海负担4752。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许伟彬预交,原告许伟彬同意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林乐海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许伟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