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 点击数:343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冰蓉:
本院审理原告张雨彤与被告刘冰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冰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雨彤借款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7日(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9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刘冰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雨彤款项26500元。三、驳回原告张雨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刘冰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张雨彤预交的受理费5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