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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点击数:599

       

张再城:

本院审理原告梁镇坚与被告张再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再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梁镇坚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二、驳回原告梁镇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张再城负担。原告梁镇坚同意垫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张再城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梁镇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