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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点击数:579

    

谢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武深与被告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武深借款6800元及该款自2023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武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由陈武深负担214元,谢娟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陈武深预交,其同意由谢娟直接付还,谢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50元迳付陈武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四年四月十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