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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巧调违约金 尽心尽职化纷解疑难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 点击数:2128

“感谢肖法官的细致审理、公正判决,正是因为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才让我们医院的国有资产不至于遭受损失!”

近日,潮州市中心医院向湘桥法院立案庭送来一面印有“真情服务勇担当 守护国资解疑难”的锦旗,对肖漫娜法官承办许某诉潮州市中心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真挚感谢。

案情回顾:

2021年,许某作为出租方与潮州市中心医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由潮州市中心医院于签订协议时支付第一年、第三年的租金,并于2022年9月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如果没有依约付款,则逾期每日按照尚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由于潮州市中心医院没有依约支付租金,许某遂向法院起诉。

悉心审查,细致审理:

案件受理后,肖法官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同时,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庭前庭中庭后积极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

许某坚持道:“被告没有如约支付租金,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赔偿我的损失!”

潮州市中心医院则表示:“合同签订时我方已经交付了第一年、第三年两年的租金,虽然我方迟延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但从实际看原告并没有损失,且我方在案件开庭前已经及时支付了逾期租金,不应再支付滞纳金了。”

因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逾期滞纳金上的分歧过大,肖法官见双方调解无望决定依法作出判决。

法理相融,公正判决:

肖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逾期滞纳金应当认定为违约金,在许某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如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潮州市中心医院将支付高达70余万元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从平等原则出发,肖法官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潮州市中心医院确有迟延给付租金行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充分保障原告许某的合法权益,发挥违约责任补偿性、惩罚性的两重作用,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肖法官依法将双方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以法理相融的公正判决,巧妙化解双方纠纷,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守护好国有资产安全。

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好口碑,当事人所赠锦旗既是对法官工作的肯定,也是鞭策。今后,湘桥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理念,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苏洁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