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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upAdmin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点击数:1618

         

         

 

吴程东:

本院审理原告王禛禛诉被告吴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程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王禛禛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2015年3月2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的利息计50万元,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2024年4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所计利息应扣除被告吴程东已付还的12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禛禛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76元,减半收取10838元,由被告吴程东负担,被告吴程东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王禛禛预交的受理费108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