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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点击数:1527

    

李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龚长洪与被告李振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振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龚长洪承揽款5万元及该款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振国负担。李振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0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