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 点击数:128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方绍娃:
本院受理原告黄川弟诉被告方绍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绍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川弟货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方绍娃负担。被告方绍娃应负担的受理费原告黄川弟已预交,原告黄川弟同意垫付该诉费,被告方绍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行付还原告黄川弟代垫受理费3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