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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51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点击数:1080

         

         

 

 

陆彦

本院受理原告杨创浩诉被告陆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杨创浩货98560元及该款自2024年2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2024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陆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杨创浩财产保全申请费100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4元,由被告陆彦负担。被告陆彦负担的受理费226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杨创浩预交的受理费2264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