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yanjiushi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 点击数:2443 |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继承纠纷案件。
林某和谢某系夫妻,婚后育有林甲、林乙、林丙兄妹三人,林某于2014年去世。
时隔近十年后,林乙、林丙在办理其父亲林某生前留下的房产过户过程中,因林甲不肯配合过户手续,谢某、林乙、林丙将林甲诉至湘桥法院。诉讼期间,林甲向湘桥法院提出反诉。双方就两处房产的归属进行争夺。
“林甲自父亲生病后一直没有来探望过,在父亲过世前两天,我们几次上门告知他父亲可能要过世,他说与他无关。父亲去世后,丧事事宜他也不来参加”林乙说道。
“我丈夫查到肺气肿病后就与我商量,大儿子对我们夫妻不管不顾,他名下的房产就分配给二儿子和小女儿,不分给大儿子,我表示同意”谢某说。
“林甲不知道父亲生病和过世这件事”。林甲代理人答。
……
法庭上,各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综合谢某、林甲、林乙、林丙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查明自2000年以来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林甲并未与林某和谢某共同生活,从未探望关心过父母,也没有支付赡养费,未尽到赡养父母义务。甚至直至父亲林某生病过世,林乙及亲戚有告知林甲,林甲也没有来探望过,在父亲去世期间,也未尽到安葬义务。林某和谢某夫妻日常生活起居由林乙、林丙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未留有效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本案中,林甲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林乙、林丙对林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与谢某遗产中的两套房产分别归林乙、林丙所有。
人之行,莫大于孝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父母,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让我们铭记这份责任,用实际行动守法护法、践行孝道!
(郭佳佳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