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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与不孝:财产分配中的法律天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点击数:1832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继承纠纷案件。

林某和谢某系夫妻,婚后育有林甲、林乙、林丙兄妹三人,林某于2014年去世。

时隔近十年后,林乙、林丙在办理其父亲林某生前留下的房产过户过程中,因林甲不肯配合过户手续,谢某、林乙、林丙将林甲诉至湘桥法院。诉讼期间,林甲向湘桥法院提出反诉。双方就两处房产的归属进行争夺。

“林甲自父亲生病后一直没有来探望过,在父亲过世前两天,我们几次上门告知他父亲可能要过世,他说与他无关。父亲去世后,丧事事宜他也不来参加”林乙说道。

“我丈夫查到肺气肿病后就与我商量,大儿子对我们夫妻不管不顾,他名下的房产就分配给二儿子和小女儿,不分给大儿子,我表示同意”谢某说。

“林甲不知道父亲生病和过世这件事”。林甲代理人答。

……

法庭上,各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综合谢某、林甲、林乙、林丙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查明自2000年以来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林甲并未与林某和谢某共同生活,从未探望关心过父母,也没有支付赡养费,未尽到赡养父母义务。甚至直至父亲林某生病过世,林乙及亲戚有告知林甲,林甲也没有来探望过,在父亲去世期间,也未尽到安葬义务。林某和谢某夫妻日常生活起居由林乙、林丙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未留有效遗嘱,应当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本案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林乙、林丙对林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与谢某遗产中的两套房产分别归林乙、林丙所有。

人之行,莫大于孝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父母,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让我们铭记这份责任,用实际行动守法护法、践行孝道!

 

郭佳佳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