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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点击数:360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金新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金新塑料制品厂货款35677元及该款自20243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4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2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被告李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本院缴纳,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金新塑料制品厂已预交的受理费692元可在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依法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