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 点击数:33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瑞佳:
本院受理原告陈梓帆诉被告陈瑞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瑞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梓帆货款412885元及该款自2024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2024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94元,由被告陈瑞佳负担。被告陈瑞佳负担的受理费749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陈梓帆预交的受理费7494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