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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点击数:353

         

         

 

 

丁三鹏

本院受理原告许焕杰诉被告丁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三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许焕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4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丁三鹏负担。被告丁三鹏应负担的受理费23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许焕杰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