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 点击数:483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银琴:
本院审理原告李秀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秀聪与被告卢银琴离婚;二、驳回原告李秀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秀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