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 点击数:459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蔡方钊诉被告李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3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