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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917号公告追加被告余建生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xingzheng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点击数:4591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余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蔡方钊诉被告李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1239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