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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数:4262

    

肖明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煌波诉被告肖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煌波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和借款人民币16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