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 点击数:448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曼丹: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曼丹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5年11月7日起解除;二、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王曼丹购房款人民币308774.83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68元,由被告王曼丹负担,被告王曼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