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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2日 点击数:4255
 

        

张焕波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张焕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焕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963.56元及应计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计至201592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9932.09元、滞纳金为人民币2868.11元、服务费50.00元、其他费用为人民币1443.74元,此后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等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