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 点击数:460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填坚:
本院受理原告许键淳诉被告蔡填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许键淳借款人民币21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本金人民币4870元自2015年12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金人民币8267元自2016年1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金人民币8263元自2016年2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