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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点击数:4272
 

        

陈映群

本院审理原告吴坚诉被告陈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映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坚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9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吴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