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 点击数:481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育红:
本院审理原告王丹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育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丹华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钱育红负担。被告钱育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缴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