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 点击数:449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吕小旭、曾桂虹:
本院审理原告王镇荣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小旭、曾桂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镇荣借款人民币77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由被告吕小旭、曾桂虹负担。被告吕小旭、曾桂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缴纳本院。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