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点击数:4408

    

林松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庭伟诉你及林松清、林松波、林松娥、林松海、林松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及林松清、林松波、林松娥、林松海、林松水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李庭伟到房管部门办理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1/83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证字第2341483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