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 点击数:420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建娜: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原告与你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16年1月15日起解除,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你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53629.29元,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手续,驳回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