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 点击数:414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楚彬:
本院审理原告陈振杰诉被告章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和缴纳受理费通知书。判决内容:被告章楚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振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章楚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电子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