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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3日 点击数:4196

         

         

周雄伟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雄伟、蔡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雄伟、蔡春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潮州市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雄伟、蔡春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潮州市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周雄伟、蔡春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潮州市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潮州市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周雄伟、蔡春敏负担。被告周雄伟、蔡春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