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3日 | 点击数:418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静娟:
本院受理原告卢喜平诉你及第三人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田中管理区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原告卢喜平与你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企业用地出租合同转让协议书》无效,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卢喜平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