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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点击数:418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林桂

本院受理原告许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许义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该款自201412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林桂负担。被告林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