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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点击数:4164

    

杨科伟

本院受理原告曾爱彬诉被告杨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5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科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曾爱彬借款15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