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 点击数:416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科伟:
本院受理原告曾爱彬诉被告杨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科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曾爱彬借款15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