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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865号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an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点击数:4207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许喜生、陈浩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绍浩诉被告许喜生、陈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210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