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 点击数:437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沙彬彬:
本院受理原告蔡伟强诉被告沙彬彬、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17年3月7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