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 点击数:414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小东、肖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小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借款本金69000元。二、被告何小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借款69000元的应计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5年10月21日的借款69000元的利息7928.1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9000元按月利率9‰计)。三、被告肖丽丽对被告何小东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对被告何小东位于潮州市第四街8号三幢702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证字第0026610号)的处置所得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