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 点击数:408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苏、陈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林浩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浩锐借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