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 点击数:464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杰伟、邱秀卿、杨树冬、杨龙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杰伟、邱秀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221.42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16年1月11日止,利息7395.92元,罚息2954.94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2.95%计算);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