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 点击数:458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立根:
本院受理原告汪小妹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章立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其与原告汪小妹的非婚生儿子章哲诚交由原告汪小妹负责抚养。二、被告章立根每月负担儿子章哲诚抚养费人民币579元,由被告章立根向原告汪小妹支付,至章哲诚长大成人止。被告章立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当年度抚抚养费,自次年起的抚养费每年给付一次,即每年7月1日前由被告章立根给付原告汪小妹。孩子长大成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