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 点击数:400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庭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锐浩诉被告李庭强、洪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案号列(2016)粤51民终2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9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解除对被告洪丽梅在中国建设银行潮州新桥东路支行开设账户(账号:3256019980120046922,限额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