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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94-3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点击数:4000

    

李庭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锐浩诉被告李庭强、洪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案号列2016)粤51民终2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9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解除对被告洪丽梅在中国建设银行潮州新桥东路支行开设账户(账号:3256019980120046922,限额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