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 点击数:406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灿、王可宜:
本院审理原告陈潮鹏诉被告郑灿、王可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灿、王可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潮鹏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币12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