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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点击数:4091
 

        

蓝业

本院审理原告蓝六明诉被告蓝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蓝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蓝六明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45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