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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点击数:4381
 

        

蓝业

本院审理原告胡灿雄诉被告蓝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蓝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胡灿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66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