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 点击数:454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卫标:
本院受理原告卢彩萍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原告卢彩萍与你的非婚生儿子周伟宸由原告卢彩萍负责抚养;孩子长大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周伟宸满18周岁时止,你每月应负担周伟宸抚养费6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由你付还原告卢彩萍,自2018年1月1日起的抚养费,每年支付1次,在当年1月10日前由你付还原告卢彩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